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443號
原 告 可朔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鈴
訴訟代理人 張鴻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