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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小字第 1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443號 原   告 可朔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鈴 訴訟代理人 張鴻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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