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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小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585號 原   告 急便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立忠 訴訟代理人 洪嘉佑 被   告 李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住所係在宜蘭市○○路○○○號 ,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另原告提出之送貨地 址亦係在上開地址,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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