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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小字第 1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仁 訴訟代理人 阮詠芳 被   告 黃柏升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 1月29日下午 3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謝怡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伍佰元,並自民國106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怡貞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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