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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小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6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劉志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被告勤鎰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勤鎰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4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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