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71號
原 告 黎育
被 告 鴻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其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26日送達予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
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各乙紙附
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逾期未予補正,自
難認為合法,
依
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