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緯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連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濟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72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