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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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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小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緯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濟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7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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