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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小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425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被   告 京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凱 訴訟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依據原告提出之協議書第一條但書之規定,雙方間之保全服 務契約如視同繼續有效,原告仍須通知被告辦理續約。因此 ,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調查原告是否已通知被告辦理續約 之必要,原告應於上開期日提出相關證據到庭。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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