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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小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770號 原   告 銘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北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銓(即大來五金百貨賣場)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萬01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0H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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