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770號
原 告 銘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北河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偉銓(即大來五金百貨賣場)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萬017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0H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