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771號
上 訴 人 大北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光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5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