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779號
原 告 銘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炳
灼
訴訟代理人 邱敬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大來五金百貨賣場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39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