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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小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779號 原   告 銘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炳灼 訴訟代理人 邱敬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來五金百貨賣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3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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