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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小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781號 原   告 翰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绣茵 訴訟代理人 陳庭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禾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 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 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小額程序, 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 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52條、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自明。 二、查,黃昱銓並被告昌禾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被 告之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在卷可按,然原告竟以黃昱銓為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顯有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準用同法第49條、同法第43 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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