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781號
原 告 翰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绣茵
訴訟代理人 陳庭儀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昌禾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法定代理人之欠缺
,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能力、法定
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
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
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
準用之;小額程序,
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
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先命補正,此
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52條、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自明。
二、查,黃昱銓並
非被告昌禾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被
告之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在卷
可按,然原告竟以黃昱銓為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
顯有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
。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準用同法第49條、同法第43
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