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962號
原 告 承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維倫
被 告 彭正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按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已明訂。查本件原告
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由陳美英改為許維倫任
之,並有卷附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可按,而
許維倫已於107年9月20日當庭
聲明承受訴訟,
核與上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
付其新臺幣(下同)92,51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遲延利息。於訴狀送達
被告後,
復於107年9月2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請求之
金額減縮為32,11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則核原告所為,係
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
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院
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任職於伊公司,因故遭伊公司開除後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駕駛車號000-00
00號自小貨車,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至伊公司
位於臺南市○○區○○○街○○號停車空地,竊取如附表一編
號1至3所示停放在該處等待出貨之貨車車上之貨物。
嗣因伊
發現貨物短少,經清查貨物及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
情。而被告前揭3次竊盜
犯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
鈞院刑事庭於107年5月16日以106年度易字第1214號判處被
告各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被告因不服現已提
起
上訴(下稱
系爭刑事案件),而伊公司遭被告竊取之前揭
貨物係價值32,116元(計算式:18,758元+13,358元=32,1
16)
等情。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判命如主文
所示之判決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原告公司客戶別銷貨統計
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全卷後查證屬實,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
1項之規定,應視同
自認,是應認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
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其遭竊
取物品之損害32,11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即106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本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附表一】: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
│1 │彭正宇於105年7月31日上午約│
│ │6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
│ │8572號自小貨車至承展公司停│
│ │車空地,並於同日上午約6時 │
│ │24分許,將承展公司司機陳守│
│ │義所駕駛且停放在該處之車牌│
│ │號碼RBC-1510號貨車上如附表│
│ │二所示價值共新臺幣18,758元│
│ │之貨物,搬運至其所駕駛之上│
│ │開ANL-8572號自小貨車而竊取│
│ │之。 │
├──┼─────────────┤
│2 │彭正宇於105年8月9日上午約5│
│ │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 │72號自小貨車至承展公司停車│
│ │空地,並接續於同日上午約6 │
│ │時9分許、6時20分許,將承展│
│ │公司不詳司機所駕駛且停放在│
│ │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貨 │
│ │車上價值不詳之貨物,搬運至│
│ │其所駕駛之上開ANL-8572號自│
│ │小貨車而竊取之。 │
├──┼─────────────┤
│3 │彭正宇於105年8月10日上午約│
│ │5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
│ │8572號自小貨車至承展公司停│
│ │車空地,並於同日上午約5時 │
│ │39分許,將承展公司司機王宏│
│ │仕所駕駛且停放在該處之車牌│
│ │號碼RBC-1510號貨車上如附表│
│ │三所示價值共新臺幣13,358元│
│ │之貨物,以推車搬運至其所駕│
│ │駛之上開ANL-8572號自小貨車│
│ │而竊取之。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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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品名 │數 量│單價(新│金額(新│
│號│ │ │臺幣) │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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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七星香菸-軟包 │1條 │850元 │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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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峰香菸 │3條 │1050元 │3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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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灣啤酒600cc(20入) │40罐 │36元 │1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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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5度紅標料理米酒 │20罐 │24元 │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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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牌啤酒600cc(12入) │4箱10 │490元 │2368元 │
│ │ │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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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盛康埔里純水1500cc(12 │4箱 │70元 │280元 │
│ │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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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盛康埔里純水600cc(24入│6箱 │80元 │48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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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75上級特等高梁酒 │6罐 │500元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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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3金門高梁酒 │6罐 │190元 │1140元 │
├─┼───────────┼───┼────┼────┤
│10│大海尼根啤酒(瓶)650cc(│2箱 │800元 │1600元 │
│ │12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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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尼根啤酒(易)330cc(24│1箱 │750元 │750元 │
│ │入) │ │ │ │
├─┼───────────┼───┼────┼────┤
│12│百威啤酒(易)330cc(24入│1箱 │650元 │65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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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開喜烏龍茶1L(12入) │3箱 │250元 │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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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大西洋蘋果西打600cc(24│1箱 │460元 │460元 │
│ │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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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愛之味麥仔茶1L(12入) │1箱 │280元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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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愛之味分解茶1L(12入) │3箱 │280元 │840元 │
├─┼───────────┼───┼────┼────┤
│17│御茶園雙茶花綠茶980cc(│1箱 │240元 │240元 │
│ │12入) │ │ │ │
├─┼───────────┼───┼────┴────┤
│ │ │合計 │18,7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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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品名 │數 量│單價(新│金額(新│
│號│ │ │臺幣) │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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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啤酒600cc(20入) │80罐 │36元 │2880元 │
├─┼───────────┼───┼────┼────┤
│2 │金牌啤酒600cc(12入) │12箱 │514元 │6168元 │
├─┼───────────┼───┼────┼────┤
│3 │金牌啤酒(易)330cc(24入│3箱 │620元 │186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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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海尼根啤酒(瓶)650cc(│1箱 │810元 │810元 │
│ │12入) │ │ │ │
├─┼───────────┼───┼────┼────┤
│5 │百威啤酒(瓶)600cc(12入│1箱 │760元 │760元 │
│ │) │ │ │ │
├─┼───────────┼───┼────┼────┤
│6 │開喜烏龍茶1L(12入) │1箱 │280元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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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T蔓越莓汁900cc(12入)│1箱 │300元 │300元 │
├─┼───────────┼───┼────┼────┤
│8 │PET老北京酸梅湯900cc( │1箱 │300元 │300元 │
│ │12入) │ │ │ │
├─┼───────────┼───┼────┴────┤
│ │ │合計 │13,35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