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2號
原 告 采暘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對
被告方士榮即榮發水電工程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
,9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