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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小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急便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立忠 訴訟代理人 洪嘉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柏霖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4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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