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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小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18號 原   告 蔡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欣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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