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18號
原 告 蔡政哲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禾欣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