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32號
原 告 黎育
被 告 鴻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其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
小額訴訟程序。
經查:
㈠提起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篇第三章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
。及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前段
所明訂。
㈡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85
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