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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小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32號 原   告 黎育 被   告 鴻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其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小額訴訟程序。經查:  ㈠提起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篇第三章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及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前段   所明訂。  ㈡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85   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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