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98號
原 告 林靜女
上列原告與
被告環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