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吳豐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竺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萬2,9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1,43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