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吳豐榮即鑫榮工程行
被 告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麒文
訴訟代理人 張素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
1日言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
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
承攬被告「台積12廠六期辦公棟新建工
程」之模板組立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並簽立工程承攬合
約書(下稱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依合約書第3條第1款約
定,系爭工程費用依實作數量計價,每期保留百分之10作為
工程保留款;同條第4款約定,被告於內外粉刷拆架完成及
業主扣款釐清後,即應給付百分之5之保留款。因系爭工程
已於101年間施作完成,並經驗收完畢,總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6,982元,結算後
迄今被告尚有保留款合計22萬
2,998元未給付。為此,
爰依系爭工程承攬合約
法律關係提
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金額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依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系爭工程保留款需
待營造公司驗收後始得給付,因營造公司迄今仍未釐清扣款
明細,依約即無從給付該保留款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查
兩造簽立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由原告承攬「台積12廠六
期辦公棟新建工程」之模板組立工程(即系爭工程),付款
方式依實作數量計價,原告已依約於101年間完工,被告迄
今尚有22萬2,998元保留款未給付與原告
等情,有兩造簽立
之工程承攬合約書、計價單、新竹東園郵局存證號碼第221
號及臺南土城郵局存證號碼第60號
存證信函在卷
可稽(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266號卷第9至17頁),被
告亦不爭執上情,則原告承攬之系爭工程已於101年間完工
,被告迄今尚未將工程保留款22萬2,998元給付與原告之事
實,即
堪無疑。
㈡被告固抗辯依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3條第4點約定,工程保
留款須待釐清業主、營造公司扣款部分後,方可退回。因與
業主、營造公司間尚未釐清扣款金額,依約定無法給付該工
程保留款
云云。
惟查:
1.
觀諸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及兩造分別提出之存證信函、陳情
書內容可知(上開竹簡調字卷第10至9至17頁,本院卷第43
頁),台積電12廠六期辦公大樓新建工程係由訴外人達欣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欣公司)承攬興建,達欣公司將其
中台積電12P6模板工程轉由本件被告次承攬,被告再將該工
程之模板組立工程交由本件原告承攬施作,足見被告應僅將
其承攬自達欣公司之「部分工程」再轉由原告承攬,故系爭
工程承攬合約書第3款第4點約定:「保留款部分,內外粉刷
拆架完成及業主扣款釐清後,先行退回5%(以現金支付),
餘5%待釐清營造公司扣款部分後,再予退回(以現金支付)
。」,其中業主應指台積電公司或相關公司、部門,營造公
司應指達欣公司而言,且保留款應否返還與原告,應僅限於
原告承攬之「系爭工程」是否已「內外粉刷拆架完成」,及
是否已與業主、營造公司釐清扣款之相關事項,尚不及於其
他原告未承攬之工程,亦即原告承攬之系爭工程如已完工,
並已拆架完成、與業主及營造公司釐清扣款後,被告即應將
工程保留款返還與原告,而被告是否已與業主、營造公司釐
清扣款,因該部分為被告與業主、營造公司間是否已驗收及
結算問題,原告並未涉入其內,自應由被告就原告承攬之「
系爭工程」迄今尚未釐清扣款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始符公平
,否則原告僅承攬「系爭工程」,被告卻因其他工程發生問
題而無法與業主或營造公司完成驗收、結算,即可無限期遲
延拒絕返還工程保留款與原告,當
非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
3條第4點約定之目的,亦與
民法第505條承攬
報酬應於工作
完成交付之時給付之規定有違。
2.查原告承攬之系爭工程已於101年間完成並經驗收完畢(原
告主張最後1次請款時間為101年6月間),此為被告所不爭
執(本院卷第40頁),則依一般工程慣例,被告應可於驗收
完畢後,就原告承攬之系爭工程有無應予扣款之項目及金額
,立即與業主、營造公司
予以驗收並結算得出。被告雖於10
7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向達欣公司陳情之書函
(本院卷第43頁),表示其已完成承攬工作並已退場,因達
欣公司仍扣取保留款110萬4,519元未給付,尚未釐清扣款
而
非故意扣取工程保留款不給付乙節以為辯。然查,被告提出
之上開陳情書,其上僅記載其承攬之工程結算金額為2,139
萬737元,其中工程保留款百分之10即213萬9,074元,被告
已請領103萬4,555元,達欣公司尚保留之工程款110萬4,519
元未給付等內容,並無法判斷達欣公司未給付110萬4,519元
保留款之原因為何,亦無從得知與原告承攬之系爭工程是否
有關,且原告承攬之系爭工程內容,依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
所載,僅限於模板組拆部分(即牆、版、樑模板組立、拆模
及相關清理、鐵件、擋頭及螺桿磨平等工程),此與其他興
建工程相比,應較為簡易並便於驗收,而系爭工程於101年
間即已完工,原告如有承攬施作瑕疵而應予扣款之項目、金
額,依上開所述系爭工程之內容而言,拖延至本件訴訟
言詞
辯論終結時已近6年而尚未釐清,顯非合理,被告亦未提出
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未獲達欣公司通知領取保留款之原因
乃
因本件原告施工有所瑕疵及未釐清扣款所致,故其援引系爭
工程承攬合約書第3條第4點約定,以尚未與業主、營造公司
釐清扣款而拒絕給付工程保留款與原告云云,
核屬推責之詞
,要難可採。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簽立之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請求被
告給付工程保留款22萬2,998元,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如主文第3項後段之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
正本係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