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麒文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竺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即原告吳豐榮即鑫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
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
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萬2,99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4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