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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建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麒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竺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即原告吳豐榮即鑫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 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 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萬2,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