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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建簡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宏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馨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峰賓、魏柏修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1,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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