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宏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馨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峰賓、魏柏修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1,66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