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建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景南
被 告 三角車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昌
被 告 林逸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成侍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為
簡易訴訟程序所
準用。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
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490元,該裁定
業於106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
。然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
可按,其訴即
難認為合法,
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