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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建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景南 被   告 三角車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昌 被   告 林逸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成侍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 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490元,該裁定 業於106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按,其訴即難認為合法, 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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