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167號
原 告 仁德太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
律師
黃郁婷律師
許程筑律師
吳陵微律師
被 告 蔡祥郁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而
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
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
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
臺抗字第659號裁定
參照)。查
本件原告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被告
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應
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如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
所106年5月24日
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柏油部分(面積13.66
平方公尺)、編號B、C、D加鐵蓋水溝、水溝蓋支撐壁(面積合
計8.4平方公尺)、編號E柏油部分(面積3.33平方公尺)、編號
G柏油部分(面積0.32平方公尺)、編號H水泥部分(面積34.23
平方公尺)均除去,並將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交還
被告。本院審酌本件執行
標的物即
系爭土地面積為59.94平方公
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600元,有土地
登記謄本附卷
可稽,則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395,604元(計算
式:59.946600=395,60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
以
上開金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5,60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13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