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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字第 1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167號 原   告 仁德太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許程筑律師       吳陵微律師 被   告 蔡祥郁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 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 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 臺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被告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應 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如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 所106年5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柏油部分(面積13.66 平方公尺)、編號B、C、D加鐵蓋水溝、水溝蓋支撐壁(面積合 計8.4平方公尺)、編號E柏油部分(面積3.33平方公尺)、編號 G柏油部分(面積0.32平方公尺)、編號H水泥部分(面積34.23 平方公尺)均除去,並將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交還 被告。本院審酌本件執行標的物系爭土地面積為59.94平方公 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600元,有土地 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則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395,604元(計算 式:59.946600=395,60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 以上開金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5,60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13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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