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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字第 1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28號 原   告 驊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素娥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4,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 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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