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淑玲
被
上訴 人 張家銘即永銘科技實業社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7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
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04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