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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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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玲 被上訴 人 張家銘即永銘科技實業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7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04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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