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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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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玲 被上訴人  張家銘即永銘科技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 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雖遵期具狀提起上訴 ,但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4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3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遵期補 正,此有本院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 元化繳費狀況查詢紀錄各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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