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淑玲
被
上訴人 張家銘即永銘科技實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
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
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1項
參照。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雖遵期具狀提起上訴
,但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訴程式尚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4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3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
迄未遵期補
正,此有本院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
元化繳費狀況查詢紀錄各乙紙在卷
可稽。是本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