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定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聰綿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怡碩、陳慶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
不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