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定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聰綿
被 告 陳怡碩
陳慶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2 月7 日以107 年度南簡字第173 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
送達原告,然其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詢問
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稽。依
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