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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字第 1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39號 上 訴 人  林梅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祿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579元,應 繳納上訴費用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