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39號
上 訴 人 林梅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祿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579元,應
繳納上訴費用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