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43號
原 告 農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申
被 告 楊士林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
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7 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