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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贍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必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艾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98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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