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贍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艾必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艾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98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