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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果、義忠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3,9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 3,970元,扣除前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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