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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字第 4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442號 原   告 大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泓慶 訴訟代理人 葉鎮銨 被   告 愛地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 表「利息計付期間」欄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建材製造商,因與被告有業務往來而 執有被告支付建材貨款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下稱 系爭支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18萬4,718元。原 告屆期提示後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屢經催討,均未獲被告 置理。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l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正 、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107年度南簡補字第97號卷 第17至19頁、本院卷第69至73頁),並於107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期日提出上開證據正本到院,經核無誤,且被告受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可採。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主張被告為系爭支票發 票人應負票據責任,請求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 2,681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被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計付期間 │付款銀行 │ │ │ │ │ │(新臺幣) │(按左列票面金│ │ │ │ │ │ │ │額欄所示之金額│ │ │ │ │ │ │ │計算) │ │ ├──┼──────┼─────┼───────┼──────┼───────┼──────┤ │ 1 │愛地雅企業股│ND0000000 │106年11月25日 │32萬元 │自民國106年11 │華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月27日起至清償│東台南分行 │ │ │ │ │ │ │日止,按週年利│ │ │ │ │ │ │ │率百分之6計算 │ │ │ │ │ │ │ │之利息。 │ │ ├──┼──────┼─────┼───────┼──────┼───────┼──────┤ │ 2 │愛地雅企業股│LD0000000 │106年11月25日 │34萬元 │自民國106年11 │華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月27日起至清償│東台南分行 │ │ │ │ │ │ │日止,按週年利│ │ │ │ │ │ │ │率百分之6計算 │ │ │ │ │ │ │ │之利息。 │ │ ├──┼──────┼─────┼───────┼──────┼───────┼──────┤ │ 3 │愛地雅企業股│PD0000000 │106年12月5日 │44萬8,818元 │自民國107年6月│華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6日起至清償日 │東台南分行 │ │ │ │ │ │ │止,按週年利率│ │ │ │ │ │ │ │百分之6計算之 │ │ │ │ │ │ │ │利息。 │ │ ├──┼──────┼─────┼───────┼──────┼───────┼──────┤ │ 4 │愛地雅企業股│PD0000000 │107年1月5日 │53萬7,950元 │自民國107年6月│華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6日起至清償日 │東台南分行 │ │ │ │ │ │ │止,按週年利率│ │ │ │ │ │ │ │百分之6計算之 │ │ │ │ │ │ │ │利息。 │ │ ├──┼──────┼─────┼───────┼──────┼───────┼──────┤ │ 5 │愛地雅企業股│PD0000000 │107年1月15日 │53萬7,950元 │自民國107年6月│華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6日起至清償日 │東台南分行 │ │ │ │ │ │ │止,按週年利率│ │ │ │ │ │ │ │百分之6計算之 │ │ │ │ │ │ │ │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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