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442號
原 告 大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泓慶
訴訟代理人 葉鎮銨
被 告 愛地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
表「利息計付
期間」欄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建材製造商,因與被告有業務往來而
執有被告支付建材貨款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下稱
系爭支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18萬4,718元。
詎原
告屆期提示後因存款不足而遭
退票,屢經催討,均未獲被告
置理。為此,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
:如主文第l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正
、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107年度南簡補字第97號卷
第17至19頁、本院卷第69至73頁),並於107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期日提出上開證據
正本到院,經核無誤,且被告受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可採。從而,原告依票據
法律關係主張被告為系爭支票發
票人應負票據責任,請求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
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
2,681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被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計付期間 │付款銀行 │
│ │ │ │ │(新臺幣) │(按左列票面金│ │
│ │ │ │ │ │額欄所示之金額│ │
│ │ │ │ │ │計算) │ │
├──┼──────┼─────┼───────┼──────┼───────┼──────┤
│ 1 │愛地雅企業股│ND0000000 │106年11月25日 │32萬元 │自民國106年11 │華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月27日起至清償│東台南分行 │
│ │ │ │ │ │日止,按週年利│ │
│ │ │ │ │ │率百分之6計算 │ │
│ │ │ │ │ │之利息。 │ │
├──┼──────┼─────┼───────┼──────┼───────┼──────┤
│ 2 │愛地雅企業股│LD0000000 │106年11月25日 │34萬元 │自民國106年11 │華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月27日起至清償│東台南分行 │
│ │ │ │ │ │日止,按週年利│ │
│ │ │ │ │ │率百分之6計算 │ │
│ │ │ │ │ │之利息。 │ │
├──┼──────┼─────┼───────┼──────┼───────┼──────┤
│ 3 │愛地雅企業股│PD0000000 │106年12月5日 │44萬8,818元 │自民國107年6月│華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6日起至清償日 │東台南分行 │
│ │ │ │ │ │止,按週年利率│ │
│ │ │ │ │ │百分之6計算之 │ │
│ │ │ │ │ │利息。 │ │
├──┼──────┼─────┼───────┼──────┼───────┼──────┤
│ 4 │愛地雅企業股│PD0000000 │107年1月5日 │53萬7,950元 │自民國107年6月│華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6日起至清償日 │東台南分行 │
│ │ │ │ │ │止,按週年利率│ │
│ │ │ │ │ │百分之6計算之 │ │
│ │ │ │ │ │利息。 │ │
├──┼──────┼─────┼───────┼──────┼───────┼──────┤
│ 5 │愛地雅企業股│PD0000000 │107年1月15日 │53萬7,950元 │自民國107年6月│華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6日起至清償日 │東台南分行 │
│ │ │ │ │ │止,按週年利率│ │
│ │ │ │ │ │百分之6計算之 │ │
│ │ │ │ │ │利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