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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字第 4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452號 原   告 大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泓慶 訴訟代理人 葉鎮銨 被   告 和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執有如附表所示發票人為被告、付款 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之支票4張(下稱系爭支票) ,原告分別各於附表所示之日期提示,均遭退票,此有原告 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經催討無效等語 。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原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 票、退票理由單各4份在卷可稽(補字卷第17、18頁,本院 卷第45頁、47頁背面),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調 查結果,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簽章代之;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為系爭支票之執票人,其已遵期提示而未獲付款,而被 告為支票之發票人,依前開法條說明,則被告自有依支票文 義擔保支票支付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而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 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訴訟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 │支票附表: │ ├─┬───────┬──────┬─────┬─────┬───────┬────────┤ │編│付款人 │發票人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利息起算 │ │號│ │ │ │(新臺幣)│ │日) │ ├─┼───────┼──────┼─────┼─────┼───────┼────────┤ │⒈│華南商業銀行東│和籐實業股份│PD0000000 │103萬元 │106年11月23日 │106年11月23日 │ │ │臺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⒉│華南商業銀行東│和籐實業股份│PD0000000 │105萬元 │106年12月22日 │106年12月22日 │ │ │臺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⒊│華南商業銀行東│和籐實業股份│PD0000000 │50萬元 │107年1月11日 │107年6月6日 │ │ │臺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⒋│華南商業銀行東│和籐實業股份│PD0000000 │94萬元 │107年1月30日 │107年6月6日 │ │ │臺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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