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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金坤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楊登福 被上 訴 人 陳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96,67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 值每平方公尺6,400元×3968.23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53,2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