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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金坤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楊登福 被上 訴 人 陳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徵收上訴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 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8年4月1 0日送達,上訴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08年度簡抗字 第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本院於108年9月4日電話通知上訴 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之助理,限上訴人於5日內繳納上訴費 用新臺幣353,280元,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送達 證書、公務電話紀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可稽。是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