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66號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日盛
上列原告與
被告冠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獲准,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46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4,630元,於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