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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66號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630元,於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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