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66號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日盛
被 告 冠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詮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13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5
月2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
迄未繳納裁判費
等情,有本院送達
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件在卷
可稽
(見本院卷第21頁、第25至27頁),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