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0號
原 告 仲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壽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63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