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836號
原 告 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光和
訴訟代理人 吳佳怡
被 告 吳栢豪即紫禁城會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其獨資設立之「紫禁城會館」營業所
需,自民國106年12月20日起,以月租新臺幣(下同)9萬元
,向原告承租視聽設備器材乙批,並簽立
租賃契約,
嗣兩造
於107年4月3日
合意終止租約,經結算後,被告尚積欠107年
2月份之租金82,900元、同年3月份租金81,000元、同年4月
份租金8,100元,合計尚有172,000元租金未付,
迭經催討,
均不獲置理。為此
爰依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
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租賃契約書、
存證信函
等為證。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
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88
0元,爰依職權確定
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