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府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傑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名仕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欽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
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2 月1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而上訴期間自判決書送達
翌日起算,已
於108 年2 月21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08 年2 月27日始提起
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收文章戳
可佐,顯已逾上訴期
間,依首開說明,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