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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府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名仕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欽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2 月1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期間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算,已 於108 年2 月21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08 年2 月27日始提起 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收文章戳可佐,顯已逾上訴期 間,依首開說明,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