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13號
原 告 銘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炳
灼
訴訟代理人 邱敬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大北五金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107年度司
促字第5772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70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
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