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22號
原 告 江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進池
訴訟代理人 吳進福
被 告 奕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必須係因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而涉訟者
,始得由其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依據
兩造間於民國103年間曾
合意共同合作
開發行銷被告所研發之「固定拖車連接件之固定組件」、申
請專利及開模等事宜,
惟未繼續合作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代
墊之相關費用,原告雖於
起訴狀載明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
,主張本院有管轄權
云云。惟觀之原告起訴內容顯
非主張侵
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且被告亦
抗辯本件原告並非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起訴,並具狀聲請本院應將本事件移轉由被告
住
所地法院管轄,而經本院命原告確認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後
,原告亦已具狀主張係依
債務不履行、
解除契約及
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原告於合作
期間所支出之費用,有
原告107年7月30日補充理由狀在卷
可參,顯無何因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而涉訟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之規定,自
應由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
係在台中市○○區○○路○○巷○弄○號,此亦經原告於起訴狀
載明,被告亦已具狀抗辯本院無管轄權,並聲請本院應將本
事件移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
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