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03號
原 告 艾瑞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艮琪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文綾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