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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府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訴訟代理人 楊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仕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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