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府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傑民
訴訟代理人 楊志鴻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名仕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