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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黃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 被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743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10樓之4房屋(下合稱 系爭房地)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抵押 權設定登記,而系爭房地於105年間之買賣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50,000元,顯然高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330,000元,揆 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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