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黃淑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惠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
被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743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10樓之4房屋(下合稱
系爭房地)設定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
抵押
權設定登記,而系爭房地於105年間之買賣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50,000元,顯然高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330,000元,
揆
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