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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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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7 年度南簡補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林若蓁 被   告 弘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15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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