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4號
原 告 瀛群運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盈智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陳奕全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3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