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49號
原 告 貝士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慶南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躍巨精密刀具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0,2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