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52號
原 告 烤友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湘婷
訴訟代理人 何宗益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百仕翔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9,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